第629章 故意伤害罪?(3 / 4)

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1217 字 2023-08-08

观上根本不存在明知其行为会造成社会危害的问题,被告人单广全主观上既不存在直接故意,也不存在间接故意。

被告人单广全的‘假想防卫’行为造成了他人无辜死亡的结果,在客观上虽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不成立故意杀人或伤害罪,而仅成立‘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过失致人死亡罪。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其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对其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向审判长。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公诉人认为,案发时被告人单广全主动使用匕首刺杀被害人,导致其死亡,可见案发时被告人是基于故意的心理,使用的匕首,其目的就是刺伤被害人。因此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为之,应定为故意伤害罪。完毕。”检察员反驳道。

“辩护人可以回应公诉人的意见。”审判长手里的停下后,看向辩护席。

“针对公诉人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不能把刑法理论上讲的‘故意’与心理学理论上所讲的‘故意’等同、混淆。

根据《刑法》第十四条规定,故意犯罪,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假想防卫,是建立在行为人认为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发生的。

假想防卫的行为人虽然在心理上存在故意,但这种故意是建立在对客观事实(是否存在不法侵害)错误认识基础上的。

本案中,被告人自以为是在对不法侵害实行正当防卫,其不仅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而且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

而刑事犯罪中的‘故意’是以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为